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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规范
审批项目 村、居民建房用地审批
审批依据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第六十二条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四条
审批条件 一、翻建。有土地证,原址或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
二、新建。现居住房屋必须有土地证,且面积不能过大(建筑面积不能超过140平方米);分户新建必须有2名以上(含2名)子女已婚,或2名子女中1名已婚,另1名子女未婚但已达晚婚年龄,且全家只有1处宅基地,人均住宅面积不足20平方米;迁入无房户,在1992年7月1日以前迁入本地,承包了当地田土水面履行了义务且符合上述条件,新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
提交资料 一、申请表
二、委托书
三、户口本、身份证(复印件2份)
四、已婚子女的结婚证或离婚证(含财产分割协议和判决)(复印件)
五、原土地证
六、用地资格调查表(2份)
七、规划许可证、规划审批单、红线图(复印件2份)
八、宗地图
收费依据 湘价费[2001]187号、湘财综[2001]25号
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 一、受理。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。窗口移交用地股整理报批资料-2个工作日
三、用地股报分管局长审批-2个工作日
四、决定。用地股填制批准书-2个工作日
五、窗口通知申请人缴费并组织放样,办结回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