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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规范
审批项目 单位、商业门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
审批依据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三章
二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》第二至五章
三、国土资源部《土地登记办法》
四、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至七条
审批条件 资料齐全、权属合法、界址清楚、面积准确、无权属纠纷
提交资料 一、交易双方身份证明(单位需提交单位资质证明)(审核原件,提供复印件)
二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(原件)
三、房屋所有权证(审核原件,提供复印件)
四、转让协议(原件)
五、处置国有资产的需国资部门处置意见(原件)
六、规划部门转让意见
七、规划图(空地转让需提供规划图原件)
八、宗地图
九、土地评估报告
十、土地登记申请书
十一、属出让土地的须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(出让土地过户及产权过户)
十二、契税票据原件
收费依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、国务院[1998]11号令第二条四款及印花税目税率表第13项、湘价服[2007]132号
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 一、受理。交易中心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。交易中心窗口人员现场勘测-3个工作日
三、窗口呈报地产测绘股、地籍股审核,两股室报分管领导审批-3个工作日
四、决定。地籍股办理变更登记,填制证书-3个工作日
五、窗口通知缴费领取证书,办结回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