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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规范
审批项目 农用地转用、土地征收审批
审批依据 一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》第四十三至五十三条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、二十三条
审批条件 资料齐全、符合供地政策、有用地计划指标
提交资料 一、申请表
二、确权资料
三、经批准的设计方案
四、计委有关批复
五、界桩图(3份)
六、规划审批资料(原件)
七、预审报告
八、征地方案及相关资料
九、用地单位资质证明(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份)
十、重建基地的规划资料(复印件)、界桩图(3份)及确权资料
十一、有关部门意见(消防、水利、环保、林业、蔬菜办等)
十二、规划圈外用地需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压覆重要矿床评审意见
收费依据 湘财农税字[1999]28号、常财农税字[2000]90号、省政府[1998]第109号令、湘政发[2001]31号、湘财费[2003]42号
审批时限 15个工作日(县内组织资料时间)
审批程序 一、受理。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。窗口移交用地股组织拟定“一书四方案”-10个工作日
三、用地股审核并整理报批资料-2个工作日
四、报批。上报省厅-2个工作日
五、窗口办结回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