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审批项目 |
单位土地登记发证(出让、划拨) |
| 审批依据 |
一、《物权法》第一节第九至二十二条 |
| 二、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至七条 |
| 三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》第二至五章 |
| 四、国土资源部《土地登记办法》 |
| 审批条件 |
土地权属来源合法、界址清楚无争议、面积准确 |
| 提交资料 |
一、土地登记申请书 |
| 二、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、个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 |
| 三、委托代理的,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 |
| 四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分别交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和《营业执照》(与原件核实)复印件 |
| 五、地上附着物的权属证明、原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|
| 六、地籍调查表、宗地界址点图 |
| 七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免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|
| 收费依据 |
湘价费[2003]42号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、国务院[1998]11号令第二条四款及印花税目税率表第13项 |
| 审批时限 |
15个工作日 |
| 审批程序 |
一、受理。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 |
| 二、审查。窗口移交地籍股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确权-6个工作日 |
| 三、地籍股或相关机构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审批-6个工作日 |
| 四、决定。地籍股登记造册并填制土地证书-2个工作日 |
| 五、窗口通知缴费领取证书,办结回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