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审批项目 |
个人土地登记发证(房改房、国有直管公房、集资建房、经济适用房) |
| 审批依据 |
一、《物权法》第一节第九至二十二条 |
| 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三章 |
| 三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》第二至五章 |
| 四、国土资源部《土地登记办法》 |
| 五、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至七条 |
| 审批条件 |
资料齐全、权属合法、面积准确、界址清楚、无权属纠纷 |
| 提交资料 |
一、土地登记申请书 |
| 二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|
| 三、房屋所有权证(复印件) |
| 四、竣工现状界址点图 |
| 五、户主身份证明(复印件) |
| 六、房屋分层分户名单和住户登记表 |
| 七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|
| 收费依据 |
湘价费[2003]42号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、国务院[1998]11号令第二条四款及印花税目税率表第13项、湘价房字[1997]72号 |
| 审批时限 |
7个工作日 |
| 审批程序 |
一、受理。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 |
| 二、审查。窗口人员现场勘测-2个工作日 |
| 三、窗口呈报地籍股或相关机构审核,报分管领导审批-2个工作日 |
| 四、决定。地籍股登记造册并填制土地证书-2个工作日 |
| 五、窗口通知缴费领取证书,办结回复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