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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实施规范
审批项目 个人土地登记发证(房改房、国有直管公房、集资建房、经济适用房)
审批依据 一、《物权法》第一节第九至二十二条
二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三章
三、国家土地管理局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若干规定》第二至五章
四、国土资源部《土地登记办法》
五、《湖南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>办法》第五至七条
审批条件 资料齐全、权属合法、面积准确、界址清楚、无权属纠纷
提交资料 一、土地登记申请书
二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
三、房屋所有权证(复印件)
四、竣工现状界址点图
五、户主身份证明(复印件)
六、房屋分层分户名单和住户登记表
七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减免税凭证
收费依据 湘价费[2003]42号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》、国务院[1998]11号令第二条四款及印花税目税率表第13项、湘价房字[1997]72号
审批时限 7个工作日
审批程序 一、受理。窗口人员审查申报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相关事项-1个工作日
二、审查。窗口人员现场勘测-2个工作日
三、窗口呈报地籍股或相关机构审核,报分管领导审批-2个工作日
四、决定。地籍股登记造册并填制土地证书-2个工作日
五、窗口通知缴费领取证书,办结回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