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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

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

 

   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,完善和规范我区政务公开制度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局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
主动公开
   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   
主要内容:按《澧县国土资源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》澧国土资发〔200810号文件和《澧县宣传贯彻<国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>工作方案》澧政公开办发〔20082号、《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澧县200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》澧政办发〔200834号文件要求,除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宜公开以外,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事项均属公开内容。
    
公开形式:各中心、股室、部门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,主动公开政务信息:电视宣传、网站宣传、学习宣传、展板、条幅等形式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务信息的形式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、形式、期限有专门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   
依申请公开
   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,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,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。
   
依申请公开的内容:申请人申请公开的,原则上应该公开的,但涉及个人隐私、商业秘密、国家机密、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、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、法律、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。
   
依申请公开的程序: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公开政务信息;口头申请的,应当场记录。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:
    1.
申请人的基本情况,包括姓名或名称、住所、身份证明、联系方式等;
    2.
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;
    3.
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;
    4.
提出申请的时间。
   
依申请公开的办理。
    1.
各中心、股室、所、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,其办理办法按业务文办理的操作程序进行。
    2.
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它正当理由,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,可将期限延长至30个工作日。
    3.
决定公开的,承办部门应当出具公开决定书送达申请人。公开决定书应注明公开时间、公开场所、公开方式和应支付的费用,延长公开期限的,应说明延长的理由。决定不予公开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   
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,但能够区分处理的,可公开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。
   
上级规定应该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,任何人申请公开的,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   
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,应当主动公开行政处理的决定部门、决定程序、决定依据和理由、决定结果、救济途径和时限等信息,未主动公开而相对人要求公开的,应立即向其公开。
    
依申请公开的资料在档案室的,由档案室凭公开决定书向申请人公开有关信息;并对公开的信息做好登记记录。